碳排放管理,纳入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
2022-09-08 来自: 甘肃量子能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42
第四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yang企业任期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在中yang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四十三条 中yang企业应在考核期末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对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通报表扬。
第四十五条 中yang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考核奖惩体系,结合国资委下达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对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对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或降级处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制定《中yang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突发环境事件,依据《guo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中yang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3号)同时废止。